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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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2022新规,帮信罪相对不起诉条件

作者:王丽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455次举报


     帮信罪2022新规,帮信罪相对不起诉条件

     银行流水100万以下,犯罪情节轻微,或可相对不起诉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又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重点:银行卡不要随便借给别人使用,否则一不小心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有的人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己就是把几张银行卡借给朋友用了一下,朋友给了自己一点好处费,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

首先,你去办理银行卡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都会明确告知你,银行卡只能自己使用,不能出租、转借;其次,你的朋友借了你的银行卡,可能又转手给别人,而这其中的某一环节的人可能是用来犯罪的,比如赌博、洗钱、诈骗等等,用你的银行卡来转账交易,一旦犯罪行为暴露,你就跟着受牵连了。

   二、那些情况属于帮信罪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那些情况下帮信罪可以相对不起诉?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依法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实践,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具体到信罪: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对不起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两年的、6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之一,或者认罪认罚的;

()收购、出售、出租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虽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但数量累计在3()以下

且银行流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在200万元以下但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仅以收购、出售、出租的个人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在10()以下的;

()仅以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在30张以下的;

()仅以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信用卡、电话卡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与之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行业从业人员;

()专门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或者服务的;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电话卡等被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查获、冻结、止付或者告知情况后,又收购、出售、出租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

                        END

                        


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