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芜湖新闻网 大江晚报
本报讯 汪某酒后驾车出事故,他没选择逃避,反而拦截过往车辆,而后竟又殴打他人及处警民警。近日,汪某被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2014年8月2日19时许,汪某酒后驾驶轿车载着蒋某某,开到无为县通江大道宏望公司路段,因其驾驶的轿车与他车发生碰撞,汪某遂伙同蒋某某无故拦截过往车辆,造成大量车辆被堵而无法通行。随后,汪某又无故辱骂被拦截的驾驶人员,用脚蹬踹现场被堵的部分车辆,造成被害人邢某某、童某某车辆损坏,交通秩序严重混乱。
无为县公安局福渡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汪某仍在现场追打被害人刘某某、损坏车辆。民警随后对汪某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对现场交通进行疏导,蒋某某在现场配合民警劝拉汪某。但汪某却无故用拳头对正在疏导交通的民警李某某头部进行殴打,致李某某面部受伤。民警在对汪某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强行将汪某带离现场。
经检测,汪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民警李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无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邢某某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80元;被害人童某某车辆修理费用为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汪某亲属赔偿各被害人全部损失,他们均对被告人汪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伙同被告人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汪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对汪某“三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记者 饶剑
罗成 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