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乔稳律师网

以礼待人,以智帮人,以法护人,以理服人;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

IP属地:北京

黄乔稳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0111045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黄乔稳律师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相关不可抗力、违约、解除、变更法律适用解读

发布者:黄乔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641人看过举报


黄乔稳律师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相关不可抗力、违约、解除、变更法律适用解读

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类合同的履行都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尤其是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的影响更为明显。考虑到大家关于合同履行涉及的不可抗力、违约、解除、变更相关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黄乔稳律师特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及黄乔稳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定义】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三、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黄乔稳律师解读如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仍然属于违约,但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仍然属于侵权,但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主张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是否造成根本性履行障碍、还是暂时性的履行不能,疫情影响大小,因果关系,违约责任大小,通知、减损义务等情况综合考量。发生不可抗力后,并非当然全部免责,也并非一律支持解除合同,要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同影响,查明是否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结合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等情况,综合全案判定。

引申一:相关义务和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黄乔稳律师解读:发生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具有通知和证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义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黄乔稳律师解读: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对方后,对方有减损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黄乔稳律师解读:发生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仍构成违约,只是能否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黄乔稳律师解读:基于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使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黄乔稳律师解读:因加害给付行为造成损害的,受损害方发生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受害人只能择一行使,不能一并主张;当事人基于违约请求赔偿的,可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但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提起侵权责任之诉。)

引申二:不可抗力并非绝对免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黄乔稳律师解读:民用航空器造成的损害,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定免责事由仅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包括战争等情形或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黄乔稳律师解读: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承运人免责。)

引申三:合同约定解除和终止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约定解除权】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黄乔稳律师解读:如因疫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按照约定办理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的附随义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及黄乔稳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定】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1912月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根据上述规定,黄乔稳律师解读如下: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可以尽量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了的可以依法主张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注意公平原则的适用,适用“情势变更”一定要慎重,同时要注意与商业风险的区别;民法典草案中,不可抗力也是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的。

引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上述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综合考量适用。另,需要说明,如发生争议,还是建议尽量协商,多一分宽容和理解,如确实协商不了,也需要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如矛盾激化,无法调和,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助为妥。

黄乔稳律师简介:黄乔稳系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黄乔稳律师团队,专注刑事辩护、房地产、部队案件、现货白银期货、公司业务,推行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精细化管理。对其业务实行专业化、产品化、精细化、规模化的四化操作模式,欢迎您咨询,您的信任是对律师最大的鼓励。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北京黄乔稳律师团队每晚20:00~20:30在喜马拉雅直播企业法律风险精细化管理法律大讲堂,特别针对企业法律风险精细化管理陆续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开讲,敬请关注。黄乔稳律师电话及微信:13701110458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北京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0111045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2540

  • 昨日访问量

    4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黄乔稳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