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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乔稳律师讲解如何正确适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发布者:黄乔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 |592人看过举报


黄乔稳律师讲解如何正确适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我国大多数企业均按照规定延迟复工,各地也相继出具了相关规定,但关于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理解存在争议。北京市的裁判案例,一般按照自然月理解(每月一日至该月最后一),即停工停产的当月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2017)京0108民初4150号案。但需要注意,具体到每个案件的情况,本律师认为,还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综合考量。

我们先看一下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可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与《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一致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目前北京最低工资月2200元、70%生活费月1540元)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法规、2020年5月1日实施、为理解方便引用)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上规定可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适用,首先,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但前述约定或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等书面约定亦没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是按月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个月;双方约定按周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一周;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工资的,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就是一日。

最后,需要说明,停工停产开始时间应为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1日、2按休息日对待,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等书面约定亦没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按月结算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2月一个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工资数额,按照双方约定处理,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需要延长支付的,需要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延长支付日期最迟不得超过三十天。另,在当前疫情严峻情况下,如有争议,还是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尽量协商,相互包容,共克时艰

                                              (完)

黄乔稳律师简介:黄乔稳系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黄乔稳律师团队,专注刑事辩护、房地产、部队案件、现货白银期货、公司业务,推行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精细化管理。对其业务实行专业化、产品化、精细化、规模化的四化操作模式,欢迎您咨询,您的信任是对律师最大的鼓励。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北京黄乔稳律师团队每晚20:00~20:30在喜马拉雅直播企业法律风险精细化管理法律大讲堂,特别针对企业法律风险精细化管理陆续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开讲,敬请关注。黄乔稳律师电话及微信:1370111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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