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XX律师。
被告:单XX,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XX,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职员。
原告朱X与被告单XX及第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单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第三人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4日凌晨4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90万元,第二条第(四)款约定,涉案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约定出卖人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申请,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涉案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被告逾期履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等,均视为被告根本违约,被告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房屋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五条中,被告保证房屋不存在漏水等情况,另,被告还保证房屋是居住次顶层,但实际上为顶层。合同签订后,原告待天亮去实地查看房屋,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情况且房屋是居住顶层,原告申请现场勘验查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用顶层谎称次顶层,隐瞒房屋漏水情况,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等,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综上,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秉公裁判。
单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不认可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中约定原告应在7月5日、26日、8月23日先向我方支付定金80万元;在8月30日已经申请了还款,9月6日向原告发送了支付定金用以还款的催告函,但原告仍未付款,因此我方认为没有解抵押是因为原告未履行合同。原告所述漏水没有事实依据。是否为顶层原告是勘查过房屋的,被告不存在隐瞒情况,没有向原告说过次顶层,就是通过看房屋的现状,且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被告已经在3月29日立案起诉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6月9日开庭时原告表示不再购买房屋,因此我方当庭变更诉求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我方违约金,现已经开庭完毕。
XX公司述称,原告的诉求不涉及我公司,不发表意见。签订合同前带原告查看房屋,房屋不存在漏水情况,且经过看房原告明知房屋是顶层的情况。原告支付1万元定金后没有再履行后续程序。我公司在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发送催告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但是没能联系上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4日,单XX与朱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单XX将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室房屋出售给朱X,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登记日期为2016年5月3日,单XX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9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作价XXX元。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单XX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如公共管道、外墙、房顶等)不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若该房屋主体机构内存在漏水情况,单XX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如单XX未予修复,朱X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单XX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朱X使用的,单XX另应当赔偿朱X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但朱X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发生漏水的,不再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合同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单XX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物业交割保证金和户口迁出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交付给朱X。
同日,单XX(甲方)、朱X(乙方)及XX公司(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内容为:……;第二条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的约定,1.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1)乙方于2017年7月5日将第一笔定金10万元以自行划转的方式支付甲方;(2)乙方于2017年7月26日将第二笔定金10万元以理房通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3)乙方于2017年8月23日将第三笔定金40万元以理房通支付的方式支付甲方;2、还款解押,交易房屋有抵押,甲方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甲方最迟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甲方解押所需资金来源由甲方自行筹集;……;第五条违约责任,……,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成、无效,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签订合同当天,朱X向单XX支付了定金1万元。
庭审中,朱X称晚上看房便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已是凌晨,天亮后又去房屋处查看,发现与XX公司介绍的不一致,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且不是次顶层而是顶层,因此,当天便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此后也没有向单XX支付房屋定金。
就房屋漏水的主张,朱X出示了涉案房屋及楼栋的照片。单XX表示照片真实性不清楚,不知道朱X何时拍摄的,但可以说明朱X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朱X还出示了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张贴的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单XX认可报告的真实性,但单XX称报告中未提到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栋漏水。
2017年8月30日,单XX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前还清贷款申请书,申请于2017年9月19日将剩余贷款金额XXX.03元提前全部还清。此后,单XX未提前还清。庭审中,单XX表示因朱X未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因此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单XX与朱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单XX、朱X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单XX虽未在2017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房屋解除抵押手续,但系朱X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先,首先朱X在签订合同之后立即就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次朱X也未按约向单XX支付房屋定金,因此,单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关于房屋是否漏水事宜。朱X虽主张漏水,但单XX对此不予认可,且朱X提供的照片亦不足以认定房屋存在漏水的事实,并且即便房屋漏水,按照合同约定,单XX应在交付前完成修复,或交付后由朱X维修,单XX承担维修费,合同对此并未约定违约金。朱X以此为由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朱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