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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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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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张茜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甲

  被告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茜,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甲、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基础淡薄。婚后由于原告与被告并不经常在一起生活,再加上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以致双方多有争执。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令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上所写的,并非事实,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31年,期间共同努力维护来之不易的家庭,互相扶助、彼此关心,认为双方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希望法院能够给被告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赵某某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已成年。近期来,双方多有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对婚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因性格等原因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了解,婚后已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如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谅、积极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更加地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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