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艳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某盗掘古墓葬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共同或分别纠集联络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山西省忻州地区多次实施盗掘古墓葬等犯罪活动,盗掘大量文物,严重扰乱国家的文物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辩护观点:
1.对于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参与挖掘忻州市解原乡小奇村天然气管道附近古墓的犯罪事实、参与挖掘忻州市秀容街办南关村附近古墓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于原审判决认定参与南呼延村一蔬菜大鹏内挖掘古墓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2.原审判决认定:盗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参与的次数不同、每次参与的程度不同、主观恶性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本辩护人认为不妥。
3.关于将李某某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辩护人认为不妥。
4.李某某在本案中并非组织者、领导者,其所起作用较小。
5.李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以从宽、从轻处罚。
6.李某某仅参与挖掘古墓两次,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多次盗掘古墓葬,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7.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