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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案件的一审代理词

发布者:陈小奎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文书 |740人看过举报

XX等四人诉XX医院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XX等四人的委托,指派黄XX律师与我担任其与XX医院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相关法律,就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针对XX医院对于张XX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医患之间侵权纠纷的基本事实已经经由原告申请、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并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

1XX医院在对张XX的诊疗中,存在对产后大出血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的过错;即医院有过错。

2XX医院的过错与张XX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70%;即XX医院的过错对张XX死亡的后果应承担60%70%的责任。

以上结论足以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针对鉴定结论的客观与公正性及参与度60%70%的具体选择的问题。

本律师想向法院说明以下几点:

1、本案对鉴定机构的选定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经过双方多次抽签才选定的,选择程序是合法、合理的。

2、本案中关于支付鉴定费用的问题,原告根据鉴定机构人员的要求进行预交的,且鉴定机构亦出庭对费用收取办法进行了解答,这不是原告所能讨价还价的事情。

3、对本案的鉴定结论意见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且双方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被告仅针对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存在质疑,即可认定该结论是公正、客观、可作为定案依据的。

4、本案的鉴定结论主要是依据被告XX医院所制作的病例做出的,对于原告而言只可能有不利因素,因为病例的复印时间是在2015426晚上9点左右,即就是被害人张XX离开XX医院的36个小时之后,不排除医院有修改对其不利的因素的可能,因此该结论的60%70%的参与度应该酌情定为70%.

三、针对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代理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的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方向法院诉请了相关的费用,于法有据。被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于法无据。

1、针对本案中的医疗费用、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代理人认为,此次医疗过错纠纷已经鉴定机构得出结论,被告XX医院有过错、有因果、参与度为60%70%,即就是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费用的产生系XX医院过错行为所造成,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2、针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生活费,代理人认为可以依据鉴定结论承担责任的比例执行,但因被告在医院日常管理秩序存在严重过失(视频资料已经证实)该过失与被害人死亡亦有一定的关联,因此被告XX医院应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

3、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代理人想说明的是以下几点:

1)被害人系40周岁年富力强的中年女性,人生正是创造财富的最佳时间段,但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死亡,其应按照较高的赔偿标准计算。

2)被害人张XX的死亡致使三个完好的家庭从此陷入了悲痛之中,其中包括她原本完好的三口之家、养育她、培育她成长且未尽赡养义务的父母之家、以及依靠她经济支持和照顾的公婆之家。从此,一个14岁的孩子失去了母亲的爱和照顾,两对年过花甲的老人需要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痛,相濡以沫的恩爱夫妻也从此阴阳两隔,XX医院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理应按照最高的标准予以赔偿。

3)张XX死亡事件发生后,从双方的商谈到走入司法程序再到司法鉴定结论做出后,最后到开庭审理中,被告XX医院从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给予原告及其家人相应的情感上的致歉和精神上的安慰,且一而再再而三的予以狡辩,也因此给被害人家属及亲朋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此等冷漠、麻木、对生命的不尊重的态度更应给予更高标准的赔偿,以此方可体现公正、法治、以人为本、敬畏生命的警示意义。

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基于以上四点,代理人认为原告方所诉请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合理范围。

最后,代理人认为,本案中争议的事实已经十分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合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黄XX、陈小奎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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