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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案件的代理词

2016-06-05

发布者:陈小奎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文书 |2358人看过举报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原告与被告XXX等交通事故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后,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证据亦十分充分,现本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事故发生在201551日上午1050分许被告XXX驾驶的陕D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咸阳城西快速干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兴路口时,与沿城西快速干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兴路口等红绿灯的被告驾驶的陕AXX号小车追尾相撞,两车受损,乘客XXXXXXX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这一事实,巳经被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此次事故致使原告20143月才购买的仅有1年的新车遭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毁损,造成原告车辆更换零部件达到77项、维修8项、修理费用合计高达37991元之多。在这期间原告与被告在交警队多次接触进行车辆维修事宜的调解,均因被告拒付车辆先期维修资金且毫无调解诚意均告不欢而散。从事故的发生到4S201572日结账离开的近2个月时间,原告给被告以充足的调解时间,做到了仁至义尽,完全表现出宽容大度的精神,耐心等待被告作出诚意回应,能够在4S店里把原告损坏的车辆修理好。原告的一辆崭新的现代索纳塔8系轿车,买来时间刚刚一年,就被被告撞坏,谁不心疼自己心爱的的车辆。但是,被告不仅拒付先期维修费而且自车辆修理好之后亦不愿意垫付该维修费的举措让原告失望了,事实上的无奈让原告只能选择自付4S店的所有维修费用之后,取出自己的车,以减轻自己自车辆被撞后因为租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这一切的费用完全是被告一手造成的,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原告的车辆在4S店的维修后,共花费维修费用397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据此,这部分车辆维修损失被告应当无条件的予以赔偿。

二、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其他合情、合理、合法的开支费用被告也应当予以赔偿。

众所周知,车辆发生事故后必然会产生一系例的合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依法鉴定的、拖车的、停车的、住宿的、租车的等费用。这部分的损失被告也应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关于租车费的请求赔偿上,原告车辆被撞后,不可能是自己坐车或骑自行车去办事,况且原告是自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的生意往来客观上需要用车,所以在车辆被撞后租车办事也是必然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6154S店将车辆修理好后,原告亦联系被告先行垫付修车费用,以便于原告取出自己的车,从而避免继续租车带来的经济损失,然而被告依然态度蛮横,对原告的诚意不予理睬,且以让原告起诉他的方式予以消极对抗。代理人想再次说明的是:对于租车所产生的费用不仅仅是被告XXX前期负全部事故责任撞车所导致的,也有被告在车辆修理完毕后不予配合原告取车双层原因所造成的,因此应当予以全额赔偿。即:如果没有被告把原告车辆撞坏,原告也不会去租车,如果没有被告蛮横且不配合原告在4S店取车,也不会因此造成615日之后的租车费用;同时,原告租用的系尼桑天籁型号车,本身与事故车辆现代索纳塔8系车档次相当,并未有夸大损失的故意,租车时间从201552日至722个月时间,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期间。

三、针对原告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代理人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直接损失,因为财产损失既包括外在形式的毁损也包括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本案中,汽车贬值损失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新车毁损。虽然被毁损车辆事后经过了修理等补救措施,但其价值并未完全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状态,被毁损车辆市场价值仍然发生了下降。而且无论被毁损车辆是否实际被出售,这一价值减损都将客观存在。因此,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此外,贬值损失是被毁损车辆经修补后没有完全恢复的价值部分,这一损失的发生不以被毁损车辆是新车为要件,旧车也有可能发生贬值损失。通常来说,新车被毁损发生贬值损失的可能性和贬值损失的大小都要大于旧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之一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损失,使之恢复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无论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被侵权人原则上都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贬值损失属于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直接损失,被侵权人当然可以要求赔偿该部分损失。同时,为配合法院对该贬值损失的认定,原告也经由法院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该损失予以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赔偿项目合法、合情、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第一百零陆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秦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陈小奎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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