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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然人)更名之部分法律规定

发布者:陈小奎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03人看过举报


公民(自然人)更名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后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整理人:陈小奎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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