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小奎|时间:2020年08月31日|7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1、口头合同亦是合同,亦应守诺遵行;2、转让购房资格的行为并不为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案所涉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也未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达成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达成的购房指标口头转让协议包括了当事人的姓名、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合同主要内容,且双方也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进行了部分履行。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购房指标口头转让协议成立。因上诉人购房资格的转让并不涉及买卖标的房屋所涉及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与涉案商品房的出卖人地建公司建立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并非上诉人,本案与通常房屋买卖之交易相比,其特殊性在于案涉购房的买受主体具有资格特定性,而上诉人仅是转让了购买特定房屋的特许权利,且上诉人转让购房资格的行为并不为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故涉案购房指标资格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虽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达成口头协议时未对认购协议更名形成具体的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办理认购协议更名手续是上诉人的合同随附义务,上诉人有义务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更名手续。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商业交易过程中,建议尽可能的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文件在签订前尽可能的找法律专业人士把关,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