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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事故可比照交通事故处理

发布者:陈小奎|时间:2020年08月31日|9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1、是否交通事故,并非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针对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发生的事故可比照交通事故处理。2、保险公司对限制投保人权利或免除自己义务的内容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未尽该义务则即使签订了相关合同的条款对投保人无效。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责任的理由。经查,本案事故发生在旬邑县赤道高XX出口改造项目院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可以比照适用本条例,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XX未具备相关驾驶资格,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对于保险合同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权利义务,保险人对限制投保人权利或免除自己义务的内容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的现有在卷证据无法证明保险人尽到相应的提示说明责任,且事发时被上诉人黄XX持有有效驾驶证,涉案车辆系倒车不当造成杜XX受伤,被上诉人黄XX是否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不影响商业险的赔付,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未予支持的理由。经查,一审审理时鉴定机构已经针对上诉人的申请理由进行了答复,且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建议: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是权利,守信理赔是义务;该赔则请如约履行,切莫因弱势的投保人怕麻烦、怕诉讼而投机取巧,少赔或拒赔,须知诚信乃经商之本。而作为保险消费者,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正当合法权益,无谓的妥协只会造就某些行业无良的潜规则习惯性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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