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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XX公司与威XX公司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姚凯燕|时间:2020年09月07日|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常州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开区潞城龙锦路355号轨道交通产业园2号楼东。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威XX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区东景XX。

法定代表人:GXX。

申请人常州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XX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威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常州XX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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