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宋XX,男,1986年1月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张XX,男,1973年2月1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人宋XX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XX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馨西苑53幢乙单XX的房屋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XX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馨西苑53幢乙单XX的房屋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