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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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XX公司与宁波XX公司、慈溪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文莹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XX公司与被告宁波XX公司、慈溪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XX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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