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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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丁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文莹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2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丁X为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丁X与丁XX原系夫妻关系,因需数次向张XX借款770000元,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470000元未还。2014年1月29日,丁X向张XX出具借条一份,对利息及还款期限未作书面约定。后丁X仅于2014年9月3日归还50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张XX催讨未果,致酿成纠纷。
张XX于2015年2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1月29日,丁X向张XX要求借款470000元,并由丁X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但此后,丁X仅归还借款50000元,对剩余款项一直推脱不付,张XX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1.丁X即时归还张XX借款42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丁X负担。
丁X在原审庭审中辩称:张XX、丁X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014年1月29日,丁X并没有向张XX借过任何款项。丁X确实出具过案件所涉借条,但是在张XX逼迫之下出具的。张XX以丁X前夫丁XX欠其款项为由,曾到丁X、丁X父母以及丁X的前公婆处吵闹。据丁XX讲,欠张XX的款项是到张XX的赌场赌博借的,实际也并没有拿到那么多的款项。2014年1月29日是农历春节前夕,丁XX因为患了癌症,又欠了很多债,别人整日来逼债,几次要自杀。丁X与丁XX的婚生孩子一个尚在读书,一个尚未成年,迫于家庭等各方面的压力,丁X才出具了借条,但是张XX实际并没有向丁X交付过任何款项,所以,张XX诉状中所讲的2014年1月29日丁X向张XX借款470000元与事实是不符的。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XX、丁X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丁X借款后应归还借款,现其拖欠不还,显属违约,故对张XX要求丁X归还借款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丁X辩称该笔借款系前夫丁XX欠张XX的赌债,且其是受张XX胁迫出具的借条,其上述辩称无证据加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如下判决:丁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张XX借款4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丁X负担。
丁X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丁X与丁XX原系夫妻关系,因需数次向张XX借款770000元”,与事实不符。770000元的借条是丁XX2013年3月12日向张XX出具的,而2010年3月5日丁XX与丁X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丁X根本不可能向张XX借钱。丁XX出具给张XX的借条系丁XX所负的赌债。770000元借款与丁X无关;二、原审判决认确定丁X与张XX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是错误的。丁X确实出具过470000元的借条给张XX,但这是丁X受张XX胁迫下出具的。实际上,丁X并未收到过张XX任何款项。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470000元系丁X与丁XX向张XX借款770000元,归还300000元后尚欠的款项,系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张XX答辩称:张XX对丁X与丁XX是否离婚不清楚。且丁X在原审中也认可离婚后还是与丁XX共同生活的,故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丁X出具借条,对借款交付、借款时间均认可,且事后归还了50000元,不存在受胁迫情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丁X认可其前夫丁XX与张XX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于离婚后向张XX出具470000元借条,后又归还50000元,应视为丁X自愿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债务的债务加入行为。原审判决支持张XX要求丁X归还剩余42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丁X称该笔借款系前夫丁XX向张XX所借的赌债,借条系被胁迫出具,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丁X关于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上诉人丁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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