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静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4日 25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顾先生与徐先生两人是翁婿关系,双方一直相处的比较融洽。但近日岳父顾先生把女婿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76万元。原来,顾先生将自己的房子卖掉,帮助女儿女婿置换新房,由于买家是贷款支付房款,所以顾先生需要新开银行卡,女婿徐先生全程陪同岳父顾先生办理此事。而后银行将贷款的76万元打入顾先生新开的银行卡中,顾先生认为女婿徐先生未经其同意,私自修改了银行卡密码以及将卡中76万元通过套现、消费等方式挥霍一空。而徐先生则坚称该笔款项为岳父赠与用于房屋置换等消费。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审理查明,顾先生与徐先生两人是翁婿关系,顾先生是岳父,徐先生是女婿。庭审中,顾先生申请增加女儿小顾为第三人。顾先生于2018年出售了自己名下的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其中76万元系案外人买房者的银行贷款,所以顾先生需要新开银行卡,徐先生则陪同顾先生办理此事并保管此张银行卡。后银行将贷款打入该卡。徐先生夫妻将卡中76万元消费使用完毕。现顾先生诉称徐先生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法院另查明,顾先生的其余卖房款均由买房者转账给其女儿小顾,女儿小顾将上述款项均用于房屋置换等消费。
关于顾先生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且法律规定,因他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人有权请求返回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顾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房款价值200万元,其中124万元由买房者直接转给其女儿,另外76万元房款在顾先生与徐先生一起开卡后,由顾先生交于徐先生。顾先生买卖房屋的行为必经其同意才能成交,而且涉及金额巨大,也必知徐先生夫妻消费使用其卖房款,加之三人系家庭成员关系,顾先生诉请对此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顾先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委托行为以及赠与行为。故法院判决对于顾先生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本案中,顾先生主张女婿徐先生返还不当得利,虽满足前三个法定构成要件,但并不满足第四个要件。由于卖房款金额巨大,且顾先生作为产权人参与房屋买卖必经其同意才能成交,加之涉案三人为家庭成员关系,顾先生诉请对此并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此外庭审中,顾先生也并未举证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法院认定顾先生的行为系委托与赠与行为并无不妥。所以徐先生是通过赠与法律关系合法获得了该笔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徐先生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判决不支持顾先生的诉请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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