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静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8日 1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家住上海市的刘女士最近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几天前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才得知自己被人告上了法庭,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状告自己的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亲生母亲王阿姨。原来,刘女士的父母于4年前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姻期间所得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女儿刘女士名下,并且明确约定该房产是对女儿的赠与。但现在母亲王阿姨却突然反悔,表示该房屋是为了减少购房成本才登记在女儿名下,原本目的只是想让女儿代持,并非是赠与给女儿的,自己对这套房屋有过出资,所以对于此套房产,她完全有权利主张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那么母亲王阿姨还能收回自己送出的房产吗?
【审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经法院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某处,登记在女儿刘女士名下,该房屋合同成交价为人民币300万元,装修补偿款为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350万元。其中,首付款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组合贷款支付人民币150万元,首付款系母亲王阿姨出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套住房的款项支付。法院另查明,王阿姨与前夫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均无房产及车辆,房子产权属女儿所有……”,在办理离婚手续当日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也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流水凭证,离婚协议,以及庭后案外人王阿姨的前夫刘先生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法院均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王阿姨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置换后所得的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行为,在双方对产权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视为对女儿的赠与。而且王阿姨在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中对该赠与行为做了再次确认,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王阿姨主张是为了减少购房成本才登记在女儿名下,目的只是想让女儿代持,但该说法缺少相关证据佐证,法院难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母亲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都说女儿是妈妈的小棉妖,可世事难料,谁能想到年过六旬的母亲王阿姨却与自己的“小棉袄”对簿公堂。本案中,王阿姨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必须设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我国的《民法典》在第二百零九条作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阿姨与前夫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行为,在法律上说,就是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变更转移给了女儿,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于女儿刘女士一人所有。
而且,从另一个方面看女儿刘女士无偿获得父母的房产,该行为也符合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母亲王阿姨虽主张该房屋是为了减少购房成本才登记在女儿名下,目的只是想让女儿代持,但缺少相关证据佐证,并且其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中也再次确认了对女儿的赠与行为,赠与的房屋也已经按照法律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法院认定房屋归女儿刘女士所有,判决驳回王阿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此外,律师也提醒大家,如今房屋价值较高,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要件,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房屋还是要登记在自己名下。切记不要为了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或逃避部分税费,而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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