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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采取辩护人意见

发布者:韩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
强制措施:2018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
辩护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静、薛雨思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金灿起诉书文号沪普检一部刑诉[2018]67号
指控事实:2018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普陀区武宁路xx有限公司,窃得同事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办公室抽屉内价值人民币7760元的佳能牌相机镜头一只。同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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