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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发布者:韩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1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崔萍、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分别为牟取利益,以添加在手机APP平台直播时赠送过“跑车”礼品的观众微信,并通过微信向上述观众传播淫秽视频的方式,赚取手机直播APP平台礼品分成收益。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共计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21个,被告人赵某某共计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23个。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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