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有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确定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劳动者入职时单位扣发5000元、单位没有出具收据,后单位拖欠数月工资未发,除了银行发放记录,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据。
案件结果:一、确认刘X云与北京东XXX服饰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东XXX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X云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期间的工资五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三、北京东XXX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X云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十万零二百零二元二角四分;四、北京东XXX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发刘X云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期间的工资五千元;五、北京东XXX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X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万零七百零五元八角九分;六、驳回刘X云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