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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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卫东与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章敏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0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富X东持有李X签名的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富X东已经支付借款,李X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现富X东要求李X偿还借款具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X东借款二十万元;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X东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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