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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数罪并犯,二审帮助当事人争取到重审机会

发布者:崔智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9日 23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A,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一审被告人A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22年(20XX)00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20年。崔智律师根据整个案件分析来看,发现以下问题:

一、在A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初犯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对A的量刑明显没有体现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具有的从宽幅度,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明显过重;

二、本案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执行刑期明显过高,量刑明显过重。第一,完全忽视了腾飞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实质上导致A是否认罪认罚,都不影响其最终的宣告执行刑期,未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不认罪认罚,最高刑期也超不过二十年。第二,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其他总和刑期在31年以上不满35年,同时不具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的数罪并罚犯罪人,也将和A一样适用20年执行刑期,对于A显然是不公正的,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上诉人A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以下判决:

一、撤销某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XX)00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某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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