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智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16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置业公司在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拆迁工作后,存在强拆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强拆行为分为两种:1、签署拆迁补偿合同后强行拆除房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强行拆除房屋后签署拆迁补偿合同,构成强迫交易罪。
辩护人认为,强行拆除房屋的过程中,置业公司的目的是完成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是完成拆迁的手段之一,也是拆迁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意义上,拆迁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拆除房屋、补偿等行为组成的整体。从行为性质分析,行为人的目的都是强行拆除房屋,签订补偿合同和拆除房屋是该行为的不同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组成部分,行为的性质是完全一致的。
如果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和强行拆除房屋涉嫌了犯罪,也应当进行整体评价,将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与强行拆除房屋分割开来分别孤立地评价,并指控为两个罪名,数罪并罚,既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又必然人为地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也不符合牵连犯的一般处理原则。无论是强迫交易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法益都包含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即便这两个罪都能够成立,在二者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的情况下,在二者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也应当以更能反映行为性质的目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个罪名。而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构成该罪,因此,被告单位无罪。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置业公司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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