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果律师
李季果律师
重庆-江北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原告提供借款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利息

发布者:李季果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韩XX,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袁XX,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周XX,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韩XX与被告袁XX、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袁XX、周XX去向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与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X、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90000元;

  2. 判决二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利息以被告借款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即LPR)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3. 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为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经常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向被告出借款项。2020年3月29日,原告韩XX与被告袁XX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0元,期限一年。被告周XX为借款作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诉请如上。

被告袁XX、被告周XX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合同》《法律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等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被告袁XX、被告周XX未举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主要载明:借款数额为1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利率执行;如被告未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则按日加收5%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等;周XX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确认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转账等方式交付了借款。被告未按承诺期限归还借款。

原告委托北京市XX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因此产生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借款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袁XX归还1900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支持利息从2020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利遂本清。被告周XX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XX、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可以依法判决。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本案的法律行为持续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XX借款190000元;

二、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XX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XX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周XX对被告袁XX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袁XX、周XX负担,限被告袁XX、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李季果律师,男,201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原应用法学院),取得法学本科、法律学士学位,现于北京市中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公司法、法律文书代写、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