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季果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林镇两河口。
法定代表人:黄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肖XX,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肖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支付管理费12900元(300元/月×43个月,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2年5月);
2、判定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判定解除《汽车挂靠合同》。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汽车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缴纳管理费及保险费、车辆年审等费用,原告提供相关服务。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起拖欠管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肖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XX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汽车挂靠合同》、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肖XX未到庭无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XX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汽车挂靠合同》,约定被告肖XX将车牌号为渝BQ36**车辆挂靠并登记在原告XX公司名下经营;挂靠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该车按国家政策规定报废为止;合同履行期间,原告XX公司代收代缴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保险费、证件办理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由被告肖XX全额承担;被告肖XX应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XX公司缴纳次月管理费300元/月,一次性全年缴纳全年管理费3000元/年;为了挂靠车辆的运行安全,被告肖XX必须参加最高额保险,每年度保险费被告肖XX最迟应在保险到期前15天一次性缴清;被告肖XX逾期不缴纳管理费、保险费等,原告XX公司有权每天收取50元滞纳金;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完全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同时还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从2018年10月起拖欠管理费,车辆于同年10月17日脱保,车辆因灭失已于2019年1月15日办理注销登记。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被告肖XX提供的接收司法文书地址邮寄诉状副本,邮件于2022年8月9日因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退回。
本院认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XX公司与被告肖XX签订《汽车挂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被告肖XX未按约交纳管理费,亦未按时为案涉车辆购买保险,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肖XX从2018年10月起欠付车辆挂靠管理费,原告XX公司诉请被告肖XX支付拖欠的管理费,于法有据,但涉案车辆因灭失已于2019年1月15日办理注销登记,因标的物灭失,自2019年2月起的挂靠管理费不应主张。故本院对原告XX公司诉请被告肖XX支付2018年10月至2022年5月的管理费,予以部分支持。
对原告XX公司诉请的10000元违约金,因违约金系惩罚违约方和补偿无过错方所受损失的性质,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明显高于原告所受损失,故本院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对被告未按时缴纳管理费的违约行为,酌定认定以欠付金额的10%主张违约金即12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计4个月×300元/月)×10%】,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肖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
一、被告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公司管理费1200元及违约金12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被告肖XX负担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1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