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学祥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MA2TCGIQ5J(1-1)。
法定代表人:尹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XX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5634884G。
法定代表人:孙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安徽XX律师。
申请人安庆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皖0802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肥XX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安庆市XX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XX公司开户行为XXX、账号55×××07_00002账户中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