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上下班途中”?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下雪天,因路滑,在上下班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
不算。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3.在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及以上责任。因此,自己摔倒受伤的,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三、外出开会、展业等与工作有关的情况因路滑而摔伤的,是否算工伤?
算。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
四、什么人属于超龄人员?
指的是劳动者超过了退休年龄,即女性职工年满五十周岁,男性职工年满六十周岁。
五、假期最后一天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职工受伤,是否算工伤?
原则上不算,但有例外情况。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需考量职工行程的意图是否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图之下实施了出行行为,同时兼顾考虑职工的出行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出行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参考案例(2019)渝 01 行终 310 号行政判决书。
六、超龄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受伤害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10 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超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 号)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工作原因受言语刺激,从而诱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首先,第三人对职工采用的是“暴力”让职工受到意外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故在没有明显外伤的情形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其次,对该条例的“暴力伤害”进行文义解释可知,不能将“言语刺激”认定为“言语暴力”,因在实践中何为“言语刺激”无法定性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判断;第三,在此种情形时,是否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视同为工伤,关键在于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及“48 小时”在该个案中的准确理解及认定。
八、职工在非工作地点,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算不算工伤?
职工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虽然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是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职工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因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收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