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天宇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5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诉前调确xxx号
申请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区xx路xx号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申请人xx、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经重庆市xx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xx归还xx借款本金xxxx元及截止xxxx年xx月xx日的逾期利息xx元,共计xx元,此款于xx年xx月起每月xx日前支付xxxx元,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
二、若xx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则全部债务提前到期,xx自逾期次日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x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经重庆市xx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津诉调(2024)xx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