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天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9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渝中劳人仲案字〔2024〕第XX号
申请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天宇,男,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XXXX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男,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执业证号XXXXXX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XX,女,重庆XX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计时、计件工资争议、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因计时、计件工资争议、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一案,于2024年1月29日申请至本委。经审查,我委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天宇、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担任设计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和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故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本委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在20XX年XX月XX日
之前向申请人XX支付和解金共计XXXX元。该和解金分两期支付:20XX年XX月XX日之前支付第一期和解金XXXX元;20XX年XX月XX日之前支付第二期和解金XXXX元。(申请人XX收款账户信息为:户名:XX,开户行:XXXX支行,卡号XXXX);
二、如被申请人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调解协议
履行,申请人XX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此次争议达成和解后,双方再无
他劳动争议,不再基于劳动关系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途径再次向对方提出其他额外的补偿或赔偿请求,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上述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履行,如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员
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