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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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结案!

发布者:王天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2日 9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

劳人仲案字〔2024〕第XX

申请人XX,汉族,XXXXXXXX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XXXX街道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天宇,男,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XXXX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X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执业证号XXXXXX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计时、计件工资争议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计时、计件工资争议、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争议一案,于2024129日申请至本委。经审查,我委于20242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天宇、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X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XXXX20XXXXXX期间,在被申请人处担任设计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拖欠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和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故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本委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20XXXXXX

之前向申请人XX支付和解金共计XXXX元。该和解金分两期支付:20XXXXXX之前支付第一期和解金XXXX元;20XXXXXX之前支付第二期和解金XXXX元。申请人XX收款账户信息为:户名:XX,开户行:XXXX支行,卡号XXXX

如被申请人重庆XX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调解协议

履行,申请人XX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此次争议达成和解后双方再无

他劳动争议不再基于劳动关系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途径再次向对方提出其他额外的补偿或赔偿请求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上述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履行如一方拒不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员

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王天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律专业功底十分扎实。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现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知识产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