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天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3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诉前调确xxx号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x,男,苗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县xx街道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本院于202x年xx月xx日受理了xx与x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xx与xx一案,于202x年xx月xx日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县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截止202x年xx月xx日,xx尚欠xxxx元;
二、xx自202x年xx月起至202x年xx月止(共计xx个月),于每月xx日前偿还xxxx元,于202x年xx月xx日前偿还xxxx元;
三、若xx任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剩余欠款视为全部到期,xx可申请酉阳县人民法院一次性执行。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
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