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开具,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损失。了解离职证明的开具义务和拒开后果,有助于劳动者依法维权。
一、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赵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后,新单位要求其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方可办理入职。赵某多次向原公司索要离职证明,原公司以“工作交接未完成”为由拒绝。赵某因此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工资损失。赵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审理认为,原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违法,裁决原公司三日内为赵某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赵某因无法入职造成的工资损失(按新单位月薪12000元计算,赔偿2个月)共计24000元。
【解析】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三、实务建议
劳动者离职时,应当书面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并保留索要记录。用人单位拒绝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出具证明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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