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本文结合案例解析相关规定。
一、医疗期满解除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劳动者医疗期已届满;第二,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第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不能从事;第四,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第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王某在某制造企业工作5年,月薪6000元。2025年3月,王某因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医疗期为3个月。医疗期满后,王某仍需康复治疗,无法返回原操作岗位。公司为其安排了门卫岗位(月薪4000元),王某以薪资过低为由拒绝。公司遂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已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王某拒绝合理岗位安排,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但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算,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工作5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符合规定,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解析】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已为劳动者另行安排过工作,且劳动者不能从事或拒绝合理安排。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实务建议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确认是否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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