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化名:林某,澳门永久性居民)与内地当事人(化名:陈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林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澳门初级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陈某承担还款责任。
因陈某住所地、财产均位于内地广东佛山,澳门判决无法直接在内地产生强制执行效力,我方代理当事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初级法院民事判决广东政法网。
一审佛山中院审查后,裁定认可并执行该澳门法院判决。陈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拒绝认可澳门判决。
二、办案难点
1.程序隔绝感:对方全部攻防指向澳门诉讼程序本身(传唤、再审、实体清结),而内地审查依《安排》第十一条仅做有限的程序性审查,如何把对方的实体异议「挡在门外」需要精准的法律框架论证。
2.传唤合法性是命门:认可与执行的最大杀手锏就是「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对方主张林某故意隐瞒其手机号与澳门住址,若该点被采纳,整个执行大厦崩塌。
3.对方提交证据的效力之争:对方对我方提交的澳门法院文书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未提交反证。
三、破局思路
1. 用澳门法院的传唤动作清单正面回击。查明并展示澳门初级法院为传唤陈某实施的全部措施——向其澳门联系地址邮寄官方挂号信、派司法人员上门传唤、向相关政府部门发函调取其居所资料并上门传唤、要求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厅协助拦截(为期一个月)。穷尽上述手段未果后,澳门法院依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下落不明」作公示传唤,在中、葡文报刊连续刊登两次公告。传唤程序完全合法,《安排》第十一条第(四)项不成立。
2. 以审查范围切割实体之争。对方主张的「已清结」「超过诉讼时效」「情侣关系」「虚假诉讼」均属案件实体处理异议,不属于《安排》第十一条的审查范围,一、二审法院对此均不予审查——用程序框架把对方的全部实体弹药归零。
3. 新证据终结中止事由。复议期间提交澳门初级法院出具的驳回何培康再审申请的法律文书原件,证明其所谓「再审进行中应中止审理」的事由已消灭;组织质证,对方仅以「不认可真实性」应对却拿不出任何反证,主张自然落空。
4. 判决确定性论证。案涉澳门判决已于2023年7月6日转为确定判决,不存在《安排》第十一条所列任何不予认可情形。
四、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复议裁定:驳回陈某全部复议申请,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裁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判决正式获得内地法院认可,可以在内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我方当事人的跨境债权获得内地司法保障。
【律师价值】
1.跨境证据协同调取:打通内地与澳门证据调取通道,及时获取澳门法院驳回再审的关键新证据,击破对方 “应当中止审理” 核心抗辩,是本案复议胜诉关键;
2.精准把握跨境互认程序边界:厘清 “程序审查 VS 实体审理” 法律界限,说服高院:实体债务是否结清、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不属于内地认可澳门判决案件的审查范围,避免本案被程序拖延、移送干扰;
3.拆解跨境司法审查要件:完整梳理、呈现澳门法院全套传唤程序证据,论证公示传唤符合澳门本地法律,否定 “未合法传唤剥夺诉权” 的抗辩;
4.实务价值:本案为大湾区跨境民间借贷债权实现提供实务参考,境外胜诉判决不等于可以在内地拿钱,必须走内地司法认可程序,律师熟悉两地司法规则,才能防止对方以各类实体理由阻碍跨境判决落地执行,把一纸域外判决转化为内地可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