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张某(化名,实际施工班组负责人)承接珠海某学校配套项目木工、脚手架劳务作业。项目由 A 工程咨询公司(化名)承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化名)通过微信对接张某,安排班组进场施工。项目完工后,双方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完成结算,书面确认尚欠劳务款 400673 元。结算后对方仅支付 120000 元,剩余280673 元长期拖欠未付。
委托人多次沟通催收无果,因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工资表作为证据,维权存在较大障碍,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剩余劳务费,并自结算次日起按照 LPR 计付逾期利息,同时希望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核心争议难点
1.合同主体认定争议:被告抗辩,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沟通、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债务应当由 A 工程咨询公司独立承担;我方主张存在人格混同,要求法定代表人共同偿债,但缺乏直接混同证据。
2.逾期利息该不该支持:被告提出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抗辩其上游甲方拖欠工程款未执行到位,并非主观恶意拖欠,请求法院驳回利息诉求。
3.证据先天薄弱:案涉项目无正式书面分包合同,全部合作沟通依靠微信,结算文件为欠薪工资表,被告质疑委托人是否已经足额向班组工人付清报酬,认为委托人无权单独主张全部劳务款项。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我首先对全部证据做系统性梳理,搭建完整证据链:
1.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还原洽谈工程、安排进场施工、工程量核对、结算磋商完整过程,证明实际施工事实。
2.将签字确认的欠薪工资表作为核心结算书证,证明双方已经对工程量、总价款、欠付金额达成最终结算。同时收集整理委托人已经向班组工人结清劳务费的相关凭证,回应被告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
3.检索关联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查清项目层层分包链条,厘清 A 工程咨询公司在项目中的承包地位,确认案涉劳务作业属于该公司承包范围。
4.诉讼策略取舍:虽然我方希望法定代表人个人共同担责,但客观缺少财产混同证据,诉讼风险较高;将办案重心放在确保本金全额支持、争取逾期利息得到法院采纳,把该两项作为核心诉讼目标,同时列明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交由法院裁判。
5.庭审中重点论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结算完成之日即债务人负有付款义务,即便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依据法律规定,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从结算次日起计算,不因上游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免除该法律责任。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1.判令 A 工程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劳务费280673 元;同时以 280673 元为基数,自 20211020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2.驳回委托人要求法定代表人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
1.补齐无书面合同案件的证据短板:在没有正式分包合同的不利前提下,挖掘微信聊天记录、结算表单、关联生效判决,构建完整事实证据闭环,打消法院对施工事实、结算效力的疑虑,保障委托人本金全部胜诉。
2.突破 “没有约定就没有利息” 的抗辩误区,充分说理,让法院采纳 “工程结算后逾期付款,应当支付法定资金占用利息” 观点,除本金之外,帮客户追回结算之后多年的资金占用损失。
3.客观评估诉讼风险,理性取舍诉讼目标:如实向当事人释明,在缺少财产混同证据的情形下,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担责存在较高败诉风险,优先保障核心债权落地,避免当事人对案件产生不切实际预期。
4.实务提示:工程劳务分包,即便不签正式合同,一定要留存书面结算文件;微信沟通记录完整备份;班组负责人务必保留向工人支付报酬凭证,为后续维权筑牢证据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