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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旅游团队委托预付款纠纷,击破职务行为抗辩,帮助委托人追回 17 万余元预付款

发布者:贺剑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黄某(泰国某旅运集团公司法代)经微信与施某、纪某洽商旅游团队地接合作,与施某个人签订《预付款协议》:甲方于2024年9月15日前保证将500—1000人团队交乙方操作,乙方支付预付团款15万元;若未按约交付团队,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黄某实际付款20万元。期限届满,对方仅于9月21日交付58人团队。我方代理原告黄某,起诉返还预付款171440元。两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施某到庭抗辩。

二、办案难点

1.「公司行为」抗辩:施某抗辩协议真正的甲方是「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仅系公司财务、受老板要求签收款项,其社保缴纳单位正是该公司;若被采纳,原告须另诉公司,而该公司偿付能力存疑。

2.款项路径分散:20万元分四笔于2024年7月24日至8月6日间支付至施某个人账户,由黄某妹妹代付,无发票、无公司收据。

3.纪某缺席:合同另一实际参与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需论证其责任。

4.利息与公告费主张缺乏约定依据:协议与微信记录中均无违约金或利息约定。

三、破局思路

1. 紧扣「谁的名义」加「谁的行动」。协议由施某个人以「甲方」名义签署、落款无公司公章;微信洽商自始至终发生于黄某与纪某、施某个人之间,双方均未以公司名义进行;款项进入施某个人账户。法院采纳:双方就组织旅游团队成立口头委托合同关系,《预付款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应承担受托人义务。

2. 把社保证据反转为「职务行为举证责任」问题。施某提交社保参保证明意图证明其系履职,法院明确指出——双方联系、签订、履行过程中均未表明系公司行为,施某未能提供职务行为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不予采纳。举证责任压回对方,而不是让我方去证明「不是公司行为」。

3. 纪某的连带责任。微信记录证明纪某全程参与组织游客并与原告对接、与施某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法院认定其共同受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其缺席,连带责任仍然成立。

4. 主动做减法增强可信度。自认58人团队对应的应付款28560元应从返还额中扣除,诉请171440元与判决金额分毫不差,赢得法庭对整体诉请的心证。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判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退还旅游团队预付款171440 元;

2.驳回我方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两名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如对方到期不履行,我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名被告的个人财产。

 

 

【律师价值】

1.破解主体陷阱:本案是商事合作中很典型风险 —— 交易时对方拿公司名义口头搪塞,但签约收款均为个人。本律师抓住 “未披露公司主体、款项入个人账户、无授权证明” 关键点,成功击破被告 “职务行为” 抗辩,让实际操作的自然人直接承担还款责任,避免出现赢了官司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

2.锁定共同连带责任:在仅有微信沟通、没有共同签字的情况下,依靠完整聊天记录 + 工商信息,说服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为共同受托人,判决二者连带还款,大大增加后续执行回款的保障。

3.证据体系化构建:针对被告失联、公告审理的情况,把合同、转账、聊天记录、工商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部分被告缺席,也保证我方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4.实务风险提示:提醒旅游行业从业者,对外合作时务必明确签约主体;如对方宣称代表公司,应当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款项对公转账,保留授权文件,避免发生纠纷后出现个人、公司互相推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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