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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商户收到涉诈资金被起诉,律师代理应诉全胜|善意交易不承担返还责任

发布者:贺剑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林女士系义乌个体外贸商行经营者,长期开展跨境玩具出口业务。境外外商因结算限制,习惯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某一日,一笔 90000 元款项转入我方当事人账户,该款项实际是被害人罗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出的诈骗资金。被害人被骗报警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经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林女士存在刑事犯罪,遂出具民事诉讼建议书,指引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款项。

被害人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返还 90000 元。被害人主张:其与我方当事人素不相识,不存在任何交易,案涉资金属于诈骗赃款,我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返还。若本案败诉,我方当事人将面临货款两空,正常外贸经营遭受重大打击。

二、办案难点

1.开局即失势: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民事诉讼建议书》均确认款项系诈骗资金,且官方文件建议原告起诉被告,形式上被告像是「刑事够不着、民事来兜底」的对象。

2.法律武器库对被告不利: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对「帮助电诈者」课以民事责任;不当得利、侵权两条路径原告均可主张。

三、破局思路

1. 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刑事卷证据。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义乌市公安机关对丁某的询问笔录、丁某与「伊朗老外」的微信聊天记录(含发送银行卡号、货物清单及总价127365元)、货物装载照片,用刑事程序中固定的证据反哺民事抗辩。

2. 构建真实贸易闭环。自有证据提交报关单、海运提单(299件货物发运伊朗阿巴斯港)、货代营业执照,与微信记录、公安笔录相互衔接,证明从询价、报价、指示付款、发货到交付的全流程真实完整。

3. 三重法律定性层层设防。其一,被告收取的系外贸合同项下应收货款,法律并不禁止交易相对人指示第三人代付货款,收款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其二,原告损失系诈骗分子行为所致,与被告合法收款行为无因果关系,侵权四要件全部落空;其三,被告对诈骗毫不知情、收款后即发货支付了对价,不属于反电诈法第四十六条的「帮助者」,公安「现有证据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本身即是反向背书。

4. 指明正确的救济路径。向法庭说明原告应向诈骗行为人追赃退赔或另行追讨,而非向善意交易相对人转嫁损失。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返还 90000 元货款,合法外贸经营收入得到司法保护。原告的财产损失,法院释明应当向实际诈骗行为人通过刑事或另案途径追索。

 

 

【律师价值】

1.厘清刑民交叉边界,守护善意经营者权益:本案属于典型刑民交叉案件,账户流入涉诈资金≠民事上必须退钱。律师区分 “诈骗实施者” 与 “不知情收取合理对价的善意交易方”,避免正常外贸商户因为他人犯罪行为承受货款两空的后果,维护民营小微外贸主体合法营商权益。

2.完整固定闭环证据链是胜诉关键:外贸交易往来很多沟通发生在境外社交软件,证据容易灭失。律师指导当事人把磋商、订货、报关、物流全流程证据系统整理提交,把行业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庭可以采信的法律事实。

3.精准拆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面对财产损害赔偿起诉,没有停留在单纯口头辩解,紧扣民法典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适用条件,划清民事赔偿责任边界,从法律根源否定原告诉求基础。

4.类案实务提示:广大外贸从业者,面对境外客户第三方代付货款场景,务必留存完整聊天记录、订单清单、报关、物流出货凭证;一旦账户流入涉诈资金被起诉,不要直接自认退款,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属于善意交易,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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