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为张先生(化名,实际施工人)。经同行介绍,张先生承接某道路改造项目的机械施工工作,自带钩机设备、聘请司机开展道路破除、拆除、场地平整等施工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仅口头约定按照钩机台班计算施工报酬,另计设备借用、拖车相关费用。
项目完工后,双方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完成对账,签署挖机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价款 562081 元。合作过程中存在第三方委托代付、转账退汇、第三方公司代收工程款等多重资金往来。被告方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迟迟不予结清。我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催款未果,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167081 元及逾期利息,同时主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结算单签字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二、办案难点
1.无书面合同:全部交易依赖口头约定与微信联络,合同关系、计价依据都要靠履行痕迹补足。
2.已付款差额之争:对方主张已付465000元,我方主张实际仅付395000元,70000元差额涉及两笔各20000元「转账后退回」款项与一笔30000元代付款,稍有不慎即被动缩水。
3.被告缺席: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不等于自动胜诉,证据仍须自成闭环。
三、破局思路
1. 以结算单为锚。《李某挖机结算单》由朱某与李某共同签字确认总金额562081元,直接锁定债权基数;钩机工作签收单、施工照片、微信记录作为履约佐证,弥补无书面合同的短板。
2. 逐笔核查银行回单做减法。调取企业网银电子回单,两笔20000元转账摘要均载明「往账退汇」,证明该40000元已原路退回、未实际支付;30000元一笔则提交案外人霍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与朱某的微信记录——《委托付款协议》明确该款系某豪公司代霍某向李某付款,与本案工程款无涉。70000元差额全部从对方「已付款」中剔除。
3. 适度主张、接受取舍。对朱某个人以「债务加入」主张共同付款未获支持(签字系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属预期内攻防;核心目标是公司债权的足额确认与利息起算。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1.判令被告建筑材料销售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67081 元;
2.判令被告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 167081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
【律师价值】
1.厘清混乱资金流水是本案胜诉关键:建工实务中经常出现代收代付、转账退回、第三方抵账等情形,如果不对每一笔转账溯源甄别,很容易被对方虚增已付款,直接导致委托人回款缩水。律师通过逐笔核对流水 + 配套聊天记录、第三方说明,把 “糊涂账” 还原清楚,保住委托人 16 万余元的本金权益。
2.无书面合同案件,证据闭环尤为重要:在没有正式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把台班单据、现场资料、结算单、微信聊天、转账凭证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说服法院采信我方事实主张,实现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支持。
3.准确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争取逾期利息:即便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结算完成后债务人应当及时付款,逾期未付,债权人有权主张法定利息,帮助委托人同时拿到资金占用损失。
4.风险提示:债务加入需要明确意思表示,仅仅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结算文件签字,不足以推定个人愿意共同承担公司债务,交易中若需要个人共同担责,必须在书面文件明确写明个人自愿加入债务、共同还款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