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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完工一年后再索 37 万工程款?律师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帮助企业全额胜诉

发布者:贺剑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A 建设工程公司承接某新区下穿隧道桩基相关工程后,将接杆搅拌桩、旋喷桩作业交由自然人 B 某班组进场施工,施工周期为 2022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工程量、进度款支付事宜。 2023 年 1 月,双方通过微信发送产值表格,确认案涉项目结算总金额 902042.15 元,A 建设工程公司后续已足额向 B 某支付该笔款项。 时隔一年多之后,B 某单方按照自己统计的图纸工程量重新核算工程款,主张实际工程款总额应为 127 万余元,认为尚有 373596.17 元工程款未予结清,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A 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工程量鉴定费等全部诉讼成本。

二、办案难点

1.事件本身真实:庞某重伤属实,有医院病历、伤残赔偿协议书、付款痕迹佐证,若仅纠缠「有没有受伤」必败。

2.定性陷阱:原告的追偿逻辑预设了「庞某系长某公司的人、赔偿本应由公司承担、班组长只是垫付」。一旦接受这个预设,被告立即陷入被动。

3.时间侵蚀:事发于2022年12月,起诉于2025年6月,中间缺乏书面往来,双方各说各话。

三、破局思路

构建层层递进的三道防线,不以单点、而以体系取胜:

1. 第一道:主体切割——庞某与我方无关。进场工人名单6人无庞某;公司投保的13人意外伤害险名单亦无庞某;《情况说明》载明班组仅2台接杆搅拌桩机、6名工人;原告当庭自认「是其给庞某发工资」。原告与庞某之间的劳务关系由此固定。

2. 第二道:责任定性——雇主责任系终局责任。既然原告自认系庞某的雇主,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按过错承担责任。该责任是终局责任,法律上不存在向上家追偿的通道。

3. 第三道:程序屏障——工伤认定前置。原告的诉请实质是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的分担,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领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承包人所聘人员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索赔,须经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原告未提交工伤认定书,法院不能在民事案件中径行认定工伤,追偿的请求权基础整体缺位。

4. 辅助打击。指出原告证据的多处疑点——体温检验表签名笔迹与赔偿协议不符、「先付」的微信语境实指80%进度款34万元而非垫付赔偿款、事发近三年从未主张,全面削弱其可信度。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贺剑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已于 2023 年 1 月通过微信沟通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结算金额 902042.15 元,被告已全额付清款项,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不予准许原告提出的工程量鉴定申请。 A 建设工程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利息,避免三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也无需承担鉴定费等额外支出。

 

 

【律师价值】

1.抓住电子证据核心,守住结算防线:本案关键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完整还原对话上下文,证明原告当时对结算金额认可,并非单纯进度款,直接阻止原告通过司法鉴定推翻结算的诉讼策略,避免企业陷入鉴定风险;

2.厘清建工类无效合同裁判规则: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等于结算无效,即便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只要双方已经自愿达成结算,应当优先参照结算结果履行,不支持事后单方反悔重新计价;

3.企业风险提示:施工过程中微信、线上文件往来要注意留存完整聊天记录,产值确认时尽量明确标注 “最终结算” 字样,防止班组施工完毕后隔时反悔、重复索要工程款,降低企业涉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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