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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装修项目负责人仅代为介绍工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贺剑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业主马某委托 A 装修公司完成复式房屋装修项目,鲁某为该装修项目现场负责人。装修备案工期截止至 2022 年 5 月,案涉房屋因业主私自加建,于 2022 年 9 月被政府部门查封,装修项目长期处于停工状态。

2023 年,业主家属自行产生一批家具包装、纸壳泡沫类自有垃圾,业主家属联系项目负责人鲁某,委托鲁某帮忙介绍人员上门清理垃圾,约定劳务报酬由业主直接向清理人员支付。鲁某遂联系中间人,中间人再安排务工者张某上门开展垃圾清理作业。张某在房屋二层作业过程中,从业主私自加建、未做有效防护的电梯井洞坠落受伤,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张某将业主马某、项目负责人鲁某、装修总公司及分公司、物业公司及物业分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61 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由业主马某承担 60% 赔偿责任,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我方接受鲁某委托,参与二审诉讼代理。

二、办案难点

1.身份风险:鲁某系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业主之间既有装修合同的职务纽带,又有帮业主找清理人员的个人联络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接受劳务一方」或与装修公司共同担责的连接点。业主上诉状正是抓住《装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前由乙方负责保护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条款做文章。

2.垃圾定性之争:陈某理的是「装修遗留建筑垃圾」还是「业主自有软装垃圾」?前者可将责任引向装修公司,后者责任归于业主个人。业主方主张其2023年11月23日才竣工验收,事故发生于2023年7月31日,仍处施工方负责安全期间。

三、破局思路

1. 用原始视频固定垃圾性质。提交鲁某事发前一日(2023年6月7日)拍摄的现场短视频,画面清楚显示待清理垃圾为木梯子、家具家电纸质包装壳、塑料膜、泡沫等家具软装包装废弃物,而非砂石灰土类建筑垃圾;视频与陈某本人对清理物的确认相互印证,垃圾定性一战定音。

2. 用微信记录还原委托链条。提交业主妻子与鲁某的完整聊天记录——业主方主动再三请求「帮我找一个」清理人员、明确垃圾为「纸板儿、纸壳」、指定清理日期、安排入户开门、确认「肯定是要收点费」,并佐以鲁某与案外人罗某「工人多少钱他自己给他就可以了,不用搞到我这里来」的记录,证明报酬由业主直接支付、鲁某未赚差价。委托主体、指示主体、付款主体三重证据指向业主个人。

3. 切断施工关联。陈述装修施工人员已长达半年未进场、业主已另行雇请开荒保洁,结合装修备案期2022年5月31日届满、房屋2022年9月因违建被政府查封等事实,论证事发时装修工程早已收尾,清理行为与装修合同的履行无涉。

4. 职务行为定性兜底。退一步而言,鲁某在装修合同项下的一切行为均属职务行为,责任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为法庭提供第二层切割路径。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鲁某只是受业主委托代为寻找清理人员,和受伤务工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务法律关系,鲁某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业主上诉,维持原判。鲁某完全脱责,不用承担任何赔偿款项。

 

 

【律师价值】

1.拨开复杂多方主体迷雾,阻断责任转嫁风险。本案涉及业主、装修公司、项目负责人、物业、实际务工人员多方主体,伤者与业主均试图将赔偿责任转嫁给项目负责人鲁某。律师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行政文书、视频证据细致拆解,区分 “居间介绍” 和 “雇佣用工”,成功帮助委托人完全排除数十万的赔偿风险。

2.厘清实务难点:装修项目负责人 “帮忙找人” 行为的法律定性。实务中装修工地负责人经常会应业主要求,代为介绍工人做合同以外的零散活。本案明确:单纯受业主委托介绍工人、不参与管理、不赚取差价,不会直接成立劳务关系,不需要承担雇主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思路。

3.程序与实体并重,善用民事诉讼上诉规则。抓住 “各方未对鲁某不担责提起上诉,视为服判” 的程序要点,结合实体证据双重抗辩,极大强化代理意见说服力。

4.实务启示:装修从业人员,遇到业主委托合同范围以外的临时劳务,应当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明确是代为介绍,避免被卷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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