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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取保成功案例|电信关联涉财类案件,证据不足不予报捕,30 天内取保释放

发布者:贺剑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刘某,因卷入 4.16 电信诈骗关联案件,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办案机关初步认定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提讯后认为现有线索指向当事人经手涉案资金,具备犯罪嫌疑,遂对其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拟在拘留期限届满前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时,当事人已被羁押,面临逮捕、长期羁押乃至后续判刑的刑事风险。

二、办案经过

1.紧急会见核实事实: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赴看守所多次会见刘某,完整梳理资金往来全过程、当事人认知情况、日常收入与转账缘由,固定当事人主观不知情的核心辩解,同步收集可佐证其无犯罪明知的客观细节。

2.持续对接办案民警沟通案情:律师多次主动联系承办侦查民警,逐条核对全案证据材料,针对 “主观明知” 这一定罪核心要件,梳理在案证据缺口,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知晓收款属于诈骗犯罪赃款。

3.专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结合会见核实事实与刑事法律规定,正式向公安机关提交《关于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不宜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本案缺乏认定 “明知赃款” 的实质证据,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标准,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4.持续跟进案件流程:紧盯 30 天刑事拘留办案期限,持续与办案单位沟通说理,反复阐释本案证据缺陷与法律适用观点,推动公安机关全面复核全案证据。

三、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主观上明知涉案款项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认定本案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条件。在刑事拘留 30 日羁押期限届满前,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对刘世文变更强制措施,收取保证金贰仟元后释放当事人,案件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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