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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受公司冷处理,不闻不问,如何维权?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12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揭市劳人仲案字〔2021〕51号

仲裁院:揭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黄XXX,女,汉族,199X年X月XX日生,住揭阳市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XXX;

法定代表人:黄XXX

案情简介:本案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处任职已近4年,担任XXXXXX主任一职。2021年9月26日,公司某高层代公司对申请人进行微信电话告知,将撤离XXX项目,并将本人调至广州工作,工资由现阶段的7000元/月降至3000元/月,期间未通知具体调动部门,也并未给出任何书面调动文件,并在未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便不再发工资,且公司不出具辞退书,仅微信发一条信息进行通知,并拒绝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支付申请人的离职赔偿金,在申请人得知情况后向公司请假系统申请员工年假也均被驳回。因此,我方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为维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经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制度执行薪酬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予以纠正,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重大利益事项,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应从其是否同时符合以下几个要求进行审查:(1)调岗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2)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案被申请人调岗因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申请人调岗前月应得工资7000元,从四类地区调至一类地区工资保持不变,有悖于工资水平“基本相当”的原则,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单方调整工作岗位为由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

案件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揭阳市XXX仲裁委裁决如下:(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1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裁决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现案件已履行完毕。

我的价值:在这起劳动争议中,我方积极为劳动者维护权利,劳动者受雇于公司,在面对公司这个雇主时,不少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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