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炯律师 08:00-23:59
潘炯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218239659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刑事附带民事成功案例

发布者:潘炯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15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1)粤52刑终143号

审理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陈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XXXXX,汉族,广东省XXX人,XX文化,住广东省XXX市XXX区XXX号。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XXXX看守所。

案情简介:广东省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X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黄XX、黄XX、林XX、陈XX、涂XX、黄XX、吴XX、涂XX、胡XX、刘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21年X月XX日作出(202X)粤52XX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XX、黄XX、林XX、陈XX、涂XX、黄XX、吴XX、涂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X)粤52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潘炯律师 已认证
  •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 18218239659
    •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273分 (优于95.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6篇 (优于99.95%的律师)

    版权所有:潘炯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38449 昨日访问量:13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