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因是被告在租赁原告厂房的期间,烧毁了原告方的一间厂房,当时因当地政府出面,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以98000元的价格赔偿原告的损失,其他问题都不再追究,但是约定的支付时间到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因此原告方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方支付98000元及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费。被告开庭辩称一、案涉厂房在租赁快到期时被政府征收,其有的相关办公设备的拆迁补偿款也被原告享有了,应比除;二、电费并未看到相关票据不认可;三、两个自然人被告不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我方认为一、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履行义务;二、电费是被告租赁期间产生的应支付;三、案涉公司是两自然人共同经营,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诉请,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