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亚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土地纠纷 |3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随笔
发生在2020年的征收行为,但在安置补偿过程中,拆迁方竟然援用2013年的评估时点做出评估报告,由此形成的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补偿结果显然大打折扣,作为被征收人的当事人自然难以接受。
作为承办律师,接洽案件后,我们首先从补偿决定本身切入,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复议,市政府维持后,又将市政府、区政府一并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全面审理,法院均判决撤销涉案补偿决定、一并撤销复议决定,为当事人的权益顺利扳回一局。
案情简介
G区政府于2013年5月8日作出1号《X市G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坝子街旧城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张X的房屋位于坝子街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产权证号为徐房权证鼓楼字第××号。张X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G区政府于2019年1月8日作出《X市G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认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18.7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总价值为:1、房屋评估价值:118.75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593750元;2、货币补偿补贴:118.75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10%=59375元;3、搬迁补助:10元×118.75平方米×1次=1188元;4、临时安置补助:10元×118.75平方米×3月=3563元;5、误工费:200元;6、附属物补偿:由于被征收人不配合对其房屋附属物进行评估,在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同时,由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认后补偿;7、合法院落补偿:因历史遗留问题合法院落补偿待确定继承人后另行补偿。被征收人补偿总价值为658076元(不含附属物补偿、院落补偿),被征收人需到坝子街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领取补偿款。补偿决定中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张X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G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X认为G区政府、X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G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争议焦点归纳:案涉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涉案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裁判观点、判决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G区政府是案涉房屋所在区域的征收主体,具备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张X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是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对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张X不服G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故X市人民政府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
关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案涉地块评估机构的选定在不能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选定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评估结论是否能够采用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均规定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公平补偿。虽然条例对征收方何时作出补偿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体现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案所涉评估报告估价时点为2013年5月13日,至2018年12月3日才向张X送达,且补偿决定采取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存在评估时点与作出补偿决定相隔时间跨度较大,房价波动亦较大的情形,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采信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关于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针对张X提出的复议申请,X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且X市人民政府依法按照规定履行了立案、审核、决定等程序,并作出了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维持决定在内容上与原行政行为具有一致性,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一并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G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撤销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三、由G区政府对张X被征收房屋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G区政府、X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