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一方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承担事故责任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损方损失。但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那么该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抗辩进而不予赔付?
关于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因此,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并不属于“无证驾驶”。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我们需要从交强险的公益性和强制性目的进行分析,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因此,即使驾驶员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违法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如前所述,“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不宜当然认定为“无驾驶证”,不仅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亦有利于保护平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利益。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即使相关条款约定了无证驾驶免赔,也不得解释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属于“无驾驶证”的一种形式。最后,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如将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理解为“无驾驶证”的一种形式,实际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亦对投保人不公平,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无驾驶证”作扩大解释,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更换新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即使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