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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

发布者:闫继朋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6日|分类:保险理赔 |1594人看过

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以其方便、快捷、价格实惠逐渐成为市民上班、购物、学习的主要交通工具。随之而来,因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行人和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也越来越普遍。那么,电动自行车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车辆,大家可能会有所疑问。有人说电动自行车是与“自行车”一样的“非机动车”,还有人说电动自行车类似于“小轿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这就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定性和认定问题。

一、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同时,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3.1条规定“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由此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显著或者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安装了动力驱动装置。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详细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中,具体为4.1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 kg;

e)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 V;

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 W。

三、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就是非机动车而非机动车。但是,在交通事故中案涉车辆是否为机动车仅凭前述标准很难直接认定,需要结合电动自行车是否被相关部门纳入机动车范围进行管理、驾驶员是否负有领取驾驶证义务、车辆是否需要按期进行年检以及车辆是否应当投保交强险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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