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继朋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9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张三不属于某村村民,为自身使用目的,购买了李四所有的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宅基地(上有房屋)一处,后因案涉房屋办理不了过户,遂要求李四退还购房款,李四拒不退还,于是张三起诉到法院。
律师点评: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农民私有房屋的转让亦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张三并非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村民,不具备买卖该村房屋的条件。因此,该购房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律师建议:农村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流转,除此之外,本村村民与村外任何第三人签订的关于宅基地或者农村房屋的买卖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