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继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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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与柳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闫继朋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复议称:请求撤销(2023)京03民终407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陈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主要事实与理由:1.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应限定“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2.陈某与张某除了事故车辆外,并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3.张某去世后,陈某的工作收入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成为该案赔偿的责任财产,所以也不能被保全冻结。

  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17669号判决,其中判决陈某、张某2、张某3、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严某、马某、马某2、梁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共计1436407.7元,陈某、张某2、张某3、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是为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严某在本案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保全,限额为1436407.7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裁定冻结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为1436407.7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038.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本案中,严某为保障案件将来能够顺利执行,申请对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全限额未超过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陈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闫继朋律师,1991年出生,湖北襄阳人,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目前任职于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原司法部直属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