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理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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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精准辩护|未达"情节严重"入罪标准,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改处行政拘留十二日

发布者:陈理坤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3日 289人看过 举报

2026-10-13

律师观点分析

网络兼职引流类案件中,办案机关容易仅依据行为人实际实施了网络推广引流行为,直接套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立案标准,忽略主观明知状态、违法所得数额、引流数量等司法解释明确的入罪门槛,对链条末端兼职人员直接刑事羁押。本案由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陈理坤律师团队承办,兼职人员谭某因网络挂签名引流被刑事拘留,律师团队围绕主观缺乏犯罪明知、客观未达"情节严重"标准、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与上游无犯意联络开展分层辩护,最终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谭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实现无刑事案底的辩护效果。

案件概况

当事人谭某此前靠正当工作谋生,法律意识淡薄,轻信网络兼职信息,希望利用业余时间增加收入,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当年8月初,谭某在微信上联系几人为其"挂签名",使附近的人能够搜索看到,从而为网站引流;上家系其在境外社交软件上认识,真实姓名不详,双方约定按引流人数以每人约二十元计费。

谭某共计引流三百多人,获利六千余元,由上家以虚拟货币结算。后续该网站被发现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侦查机关溯源追踪到谭某,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谭某予以刑事拘留。

本案多重不利限制:侦查机关以谭某实际实施网络引流推广行为、造成人员被导流至涉案网站为由,推定谭某主观应当知晓上游存在诈骗等违法犯罪,倾向刑事追诉;上家真实身份、真实姓名均不详,双方沟通全部发生在境外软件,关键原始聊天记录调取存在障碍;谭某本人不懂网络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无法辨别普通广告推广和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谭某有正当本职工作,一旦刑事定罪,将摧毁原有职业发展,留下终身刑事案底。

客观事实层面,谭某自始至终仅从事广告推广式的引流工作,不清楚网站真实用途,对被引流人员如何被骗、被骗金额多少完全不知情;其获利六千余元,尚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刑事入罪门槛,引流人数亦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量标准;其与上家之间仅按引流人头计费,无任何分赃约定,不存在诈骗犯意联络;到案之后谭某如实供述全部引流事实及获利情况,态度诚恳稳定,并愿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辩护律师团队核心办案亮点

亮点一:快速会见核实兼职完整经过,锚定司法解释入罪门槛,搭建行刑交叉辩护思路

陈理坤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谭某,逐项核实兼职来源、合作模式、计价方式、结算币种、谭某对网站内容的认知程度,完整固定当事人仅仅追求兼职收益、并不知晓上游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

律师团队重点梳理卷宗全部证据材料,找准本案核心矛盾点:即便谭某客观上实施了引流行为,刑事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主观明知+情节严重双重条件。现有客观证据无法证实谭某事前知晓上游用于实施违法犯罪,同时违法所得、引流数量均尚未达到刑事司法解释划定的入罪红线,不能将行政违法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确立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客观未达情节严重入罪标准、证据不足、无共谋,应当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辩护主线。

亮点二:分层拆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犯罪构成,厘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边界

主观层面缺少本罪所必需的犯罪明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发布信息;"明知"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客观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不能仅凭行为人事后知道他人被骗就倒推其事前明知。谭某系被网络兼职信息吸引,上家刻意隐瞒网站真实用途,与上家的聊天记录中并无任何涉及诈骗的内容,谭某始终不知道网站的真实用途。不能以后续发生损害结果,反向推定谭某事前就具备犯罪认知,在缺少客观书证佐证前提下,本案无法排除当事人误以为属于普通网络推广业务的合理怀疑。

客观层面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刑事追诉标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方才构成"情节严重"。本案谭某违法所得未达一万元,引流人数未达相关数量标准,微信号被搜索覆盖的范围和发布信息的数量亦未达司法解释的入罪门槛。其行为具备网络行政违法属性,但尚未触碰刑事犯罪的评价门槛,不应动用刑法手段予以打击。

谭某与上游诈骗行为无犯意联络,不构成共犯,不能将上家的犯罪结果归责于他。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谭某与上家仅系境外软件上认识的网友,上家真实身份、真实姓名均不详,双方除按引流人头计费外无任何分赃约定,谭某对诈骗手段、诈骗结果既未参与亦不知情,其按固定单价收取推广费用而非诈骗分成。不能把上家后续产生的诈骗行为及危害结果全部归责到仅从事推广引流的谭某身上。

亮点三:结合认罪悔罪、全额退赃意愿,论证本案应当走行刑衔接路径,不适合继续刑事羁押

谭某属于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轻信网络兼职而涉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配合态度良好;到案之后供述稳定,上家真实身份不明、双方再无联系,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逃跑的现实风险,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链条末端、获利较少、主观认知存疑、尚未达到刑事"情节严重"标准的行为人,优先适用行政惩戒足以实现教育惩戒效果,不需要通过刑事手段追责。如果刑事定罪,将会对普通兼职从业者产生过重的处罚后果,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完整审查陈理坤律师团队提交的全套法律意见,核对涉案获利金额、引流数量、电子证据材料,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谭某具备刑事犯罪的主观明知,客观上涉案数额、规模尚未达到刑事"情节严重"标准,不满足刑事追诉条件。依法撤销该起刑事案件,不再进行刑事移送起诉;同时依据网络安全相关法律,针对其网络引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刑事拘留期限依法折抵行政拘留执行期限。处理完毕后,谭某没有留下刑事犯罪案底,深刻吸取网络兼职的教训,不再参与各类来源不明的线上推广项目,回归原有正常工作生活。

 

【律师价值】

办案总结

网络引流兼职类案件,实务当中容易出现"行政违法刑事化"处理倾向,办案机关容易只看客观引流行为,忽略司法解释明确的"情节严重"量化标准,忽略当事人主观认知证据是否充分。

本案陈理坤律师团队辩护核心不是全盘否定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而是精准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认可行为具备违法性,但论证尚不满足刑事追责要件,推动办案机关走行刑衔接程序。既让当事人承担应当的行政惩戒,又彻底规避刑事案底,最大程度保全普通人的职业与人生,同时也为同类网络兼职涉法案件提供辩护参考。

陈理坤律师|佛山本土刑事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110577987 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 主任 乾坤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0110577987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
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
14406200110577987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